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30.05.2014  19:1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5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7〕62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7日

 

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等级

  2.1 Ⅰ级事故

  2.2 Ⅱ级事故

  2.3 Ⅲ级事故

  2.4 Ⅳ级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省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3.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3.3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措施

  4.2 预警

  4.3 预警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

  5.2 现场处置

  5.3 通讯联络

  5.4 信息报告

  5.5 新闻发布

  5.6 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资源恢复

  6.2 伤亡人员善后

  6.3 事故评价分析

  6.4 奖励和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队伍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保险机制

  7.7 预案演练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规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活动,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甘肃省内发生下列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适用本预案。

  (1)破坏林地、湿地、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事故。包括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等。

  (2)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聚众盗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

  (3)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

  (4)林权争议引起的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冲突导致的哄抢及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

  1.4 工作原则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处置、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2 事故等级

  根据林业生态事故造成的生态功能、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四级,分别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1 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30倍以上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00株以上的。

  (4)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2 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属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0株以上、4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冲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省或跨市州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3 Ⅲ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属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和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4 Ⅳ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属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省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林业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气象局为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是:

  负责全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决策、指挥;批准启动实施或解除全省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直接负责领导全省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市州政府处置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协调解决各市州政府之间、各市州政府与驻地单位之间林业生态破坏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

  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具体工作职责是:

  (1)负责全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有关情况;(2)研究提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和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设;(3)组织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

  3.3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详见附件)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措施

  (1)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省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2)加强全省重点林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3)全面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靠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4)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依法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5)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联系制度,健全信息网络,保障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4.2 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按照事故等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等级对应事故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4.3 预警发布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Ⅳ级蓝色预警信息。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所在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息。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省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Ⅱ级橙色预警信息。

  当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超过Ⅱ级标准时,省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Ⅰ级红色预警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故的不同等级,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1.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报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应对工作。若发生跨省行政区域的Ⅰ级事故,应及时报告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建议国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应对工作。若发生跨省行政区域的Ⅱ级事故,应及时报告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建议国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报市(州)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州)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应对工作。若发生跨市(州)行政区域的Ⅲ级事故,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林业厅,建议省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报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应对工作。若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Ⅳ级事故,应及时报告市(州)政府和市(州)林业局,建议市(州)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 现场处置

  5.2.1 Ⅰ级或Ⅱ级响应启动后,省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在12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4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2.2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州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6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5.2.3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4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5.2.4 现场处置组应协同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5.2.5 现场处置坚持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等。

  5.2.6 根据需要,省应急指挥部协调武警森林部队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卫生等部门的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5.3通讯联络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省应急指挥部与市县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通过无线网络向省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5.4信息报告

  5.4.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为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至应急响应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

  5.4.2 发生Ⅳ级事故,有关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州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州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林业厅。

  5.4.3 发生Ⅲ级以上事故,事发地市州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市州政府。

事故信息在报告上一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新闻主管部门通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5.4.4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和省林业厅书面报告事故处置结果,内容包括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等。

  5.5 新闻发布

  Ⅰ级和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州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处置进展,分阶段及时发布有关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6 响应结束

  Ⅰ级和Ⅱ级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继续的必要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应急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或事故发生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6.1 资源恢复

  资源恢复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林地及其森林、林木损失的,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同时,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

  6.2 伤亡人员善后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置结束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6.3 事故评价分析

  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提交书面报告。

  Ⅲ级、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上一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省财政部门筹措保障。

  7.2 装备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7.3 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7.4 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构的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7.5 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和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6 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7 预案演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幼树:本预案所称幼树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 件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林业厅: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地方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省民政厅:负责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行政区划文本和图件,指导和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Ⅰ级、Ⅱ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并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省农牧厅:负责处置林业生态事故区域中被破坏的草原资源,协助林业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林、草、农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省卫生厅: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受伤群众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协助林业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及野生动植物等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和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实况和预报等。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