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明确贫困村农民合作社资金补助办法

02.07.2018  17:30

      为深入实施产业扶贫行动,加快推进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发展,助推甘肃省打赢脱贫攻坚战,近日,甘肃省省财政厅与省农牧厅联合印发《甘肃省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全覆盖行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甘肃省35个深度贫困县的贫困村新建合作社由省级财政补助10万元,其他贫困县的贫困村新建合作社由省级财政补助7万元,主要采取先建后补方式。

  《办法》提出,贫困县农牧、财政部门作为实施主体,承担补助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制定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全覆盖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由农牧部门进行考核、验收,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享受补助资金扶持的贫困村新建合作社必须将贫困户吸纳为社员。

  《办法》要求,市州财政和农牧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市州农牧部门对县级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比例不得少于30%,并把县级自查验收和市州抽查验收总结报省农牧厅。甘肃省省农牧厅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督导检查,并在市州抽查验收的基础上,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各级农牧和财政部门应加强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全覆盖行动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甘肃省省农牧厅负责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甘肃省省财政厅配合甘肃省省农牧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还对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来源:甘肃日报 记者沈丽莉  杜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