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明确健康扶贫相关政策
甘肃省省卫健委、省扶贫办、省医保局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身份识别、规范就诊等问题。
三部门要求,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身份识别以甘肃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的信息为准,因未通过平台进行查询操作,造成影响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健康扶贫政策落实的,由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未办结出院手续去世的,扶贫部门对去世人员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医疗机构需在全省大数据平台人员信息库中及时提交,避免因为查询方式错误,造成患者家属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新生儿母亲当年参保,新生儿患者自出生之日起至3个月内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母亲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生儿患者自出生之日起至3个月可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优惠政策。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应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是否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当地扶贫部门认定。
三部门强调,各类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按分级诊疗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就诊住院。对未按分级诊疗规定,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疗机构应首先告知患者相关政策,如患者仍坚持就诊,需由患者写出书面材料签字认可,自己缴纳住院押金,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健康扶贫优惠政策,由患者本人全额支付后回参保地按相关规定报销。建档立卡人口患病就诊时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零售药店购药;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出国出境就医的;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不予报销,不享受“先治疗后付费”和报销比例不低于85%的政策。
此外,建档立卡贫困住院患者在住院期间未办理出院手续擅自离开医院不归,或出院三个月以上未缴纳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经医疗机构两次以上交涉和书面催促仍拒不缴费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有欠费记录的再次住院时不享受健康扶贫优惠政策,全额补齐欠款后,方可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入院治疗已达出院标准,但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的,从医院确定并书面通知本人出院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来源:甘肃日报 记者宜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