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明年起实施“分级诊疗”

16.12.2014  17:47

   甘肃省明年起实施“分级诊疗”

   改善“大医院人满为患、小医院门庭冷落”的局面

  倘若感觉身体哪里不舒服,大多数人的选择会是去兰大二院、省人民医院这样的大医院,很少有人去社区门诊或者基层小医院。长期以来,“大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院门庭冷落”这种不合理的诊疗格局在甘肃省普遍存在。

  日前,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实施“分级诊疗”。随着该《方案》的出台,不合理的诊疗格局有望得到改善。

  分级诊疗,是指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院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方案》提出,要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危重再转诊”和“能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不到县级医院治疗”、“能在县级医院治疗的,不到省市级医院治疗”的目标。到2020年,住院病人县外就医比例控制在10%左右,县内就医比例达到90%左右(县级50%左右,乡级40%左右)。

   新规:患者原则上不得越级诊疗

  根据县乡两级医疗机构疾病谱排序分析数据,我省为县级医疗机构确定了100个分级诊疗病种,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了50个分级诊疗病种。分级诊疗一旦实施,医疗机构如果把签约服务范围内的分级诊疗病种患者向外转诊,新农合管理机构将按一定额度扣减新农合补偿资金。也就是说,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参合地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对于执意要求转诊并经过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批同意转诊的分级诊疗病种患者,新农合资金2015年按照该病种在转出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50%报销,2016年按照20%的比例报销,2017年不予报销。

  针对外出务工的、长期在参合地以外居住的和在参合地以外急诊入院的参合患者,《方案》规定,不得越级直接到省、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可以在参合地以外相应级别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标准参照参合地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担忧:基层首诊水平能否跟上

  政策一出,很多人表达了不同看法。

  “每天科室来就诊的病人达上百人之多,而接诊的基本是常见的多发病,某种程度上来说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甘肃省某三甲医院消化科张医生表示,“实行分级诊疗,可以减少常见病病人的就诊数量,减轻医生的压力、从而有更多的时间去诊断那些真正的‘疑难杂症’。由此患者的就医感觉就会好很多,对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张医生的意见在大医院的医务工作者中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也有一些人担心,如果基层医院诊治水平、人才队伍、医疗资源跟不上,基层首诊、分级转诊可能就会沦为形式。兰州打工的张丽家在农村,她担忧地说,“如果我去乡卫生院看病,万一有大病耽搁了怎么办?”

   对策: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分级诊疗实施后,如何保证病人在留下来的同时,基层医疗机构还有能力为病人服务好?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成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为了合理配置现有的优质医疗资源,在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固定、有序、紧密的多点执业联系关系,我省制定了《甘肃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2014)》《关于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的通知》等,实施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医师多点执业开展传、帮、带工作,实施省、市(州)级医疗机构副高级职称以上医师在县级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等措施。

  “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旨在引导90%的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选择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于部分病情较复杂、基层医疗机构无能力救治、群众负担较重、发病人数相对较多的重大疾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民政厅制定了新版的《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将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由原来的27种扩大到50种。”省卫计委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这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实施,目的通过配套制度的落实改变‘以药养医’的现状,形成‘以医养医’的新机制。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大分级诊疗制度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患者首选基层就医,改变他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就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