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04.08.2017  16:43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厂区、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省“放管服”改革,强化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第42号令),结合放开和下放省发展改革委定价权限的实际,我们对《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成本监审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凡列入《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按照“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

二、本次目录在原目录基础上取消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政府定价成本监审项目6项;下放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项目4项;取消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项目1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服务成本);取消不依据成本定价的成本监审项目1项(省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

三、《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依法实施动态管理。今后,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价格管理变化情况,适时对《监审目录》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四、成本监审权限与本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一致。除按规定程序委托外,各级成本监审机构不得越权监审。

五、本目录自8月1日起执行。2015年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甘发改成本〔2015〕1264号)同时废止。

各地对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局反馈。

 

附件: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点击打开链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