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20.01.2016  12:06



各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厂区、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第42号令)以及新修订的《甘肃省定价目录》(甘发改价调〔2015〕1080号),我委重新修订了《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本监审工作。成本监审是调定价(费)的前置程序,凡列入《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必须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成本监审工作。各级成本机构按《监审目录》规定的权限,严格遵循成本监审的各项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成本监审工作。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成本公开制度,坚持重大成本监审项目集体审议制度,规范自身行为,确保监审程序规范,结论准确、公平、公正。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经营者要主动配合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依法查阅经营者的有关资料,对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被监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要求,主动提供有关成本监审资料。

四、对监审目录依法实施动态管理。今后,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价格管理变化情况,适时对《监审目录》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各地对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局反馈。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甘价成〔2013〕1924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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