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探索消除农村“白色污染”之路
作为全国最先引进和试验地膜覆盖栽培技术的省份之一,甘肃省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试点推广地膜覆盖栽培技术以来,因其显著的增温保墒、抗旱节水、增产增收作用,地膜覆盖面积逐年扩大,地膜使用量连年增加。2014年,全省各类农作物地膜覆盖面积已达2750万亩,地膜使用总量近15.6万吨。
但是,随着地膜技术的成熟,及大面积推广,农村广袤的土地也逐渐被巨量废弃地膜侵占,由此造成的土地板结、环境污染等问题也日益严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防止“白色污染”在农村继续蔓延,已成为农村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消除“白色污染”: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大面积使用地膜可能造成农村“白色污染”,那么为什么甘肃省依然不遗余力地推广地膜使用呢?
“可以说,甘肃的省情决定了农业要实现稳产高产,必须走地膜覆盖这条路子。”省农牧厅副厅长杨祁峰说,“地膜覆盖栽培技术的运用,尤其是全膜双垄沟播技术的创新研发推广,破解了水资源短缺对甘肃农业的制约瓶颈,不仅提高了自然降水的高效利用,而且解决了冷凉地区积温不足的劣势,促进了全省种植业结构调整,扩大了玉米、马铃薯、蔬菜等高产高效作物的种植范围,对甘肃农业增收、农村经济增长和实现粮食丰收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为甘肃成功实现粮食从依靠调入到供需平衡有余的根本性转变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尽管地膜覆盖为甘肃省农业高产稳产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可随着地膜使用量的快速增长,也伴随产生了大量的废旧地膜,不仅造成了视觉上的污染,还存在降低耕地质量、牲畜误食、焚烧处理引发二次污染等潜在威胁。
据专家分析,残留地膜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破坏土壤结构,影响耕地质量和土壤的透气性、透水性等;二是影响作物的出苗,造成作物减产。地膜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惊人的,一亩地土壤含残膜达3.9公斤时,将导致各种农作物减产11%-23%;三是影响农作物对水分、养分的吸收,超薄型地膜的大量使用更加剧了对耕地土壤结构的侵害,农作物苗期易出现苗黄、苗弱甚至死亡;四是对牲畜有害,牲畜吃了带有地膜的饲料后,会引起消化道疾病,甚至死亡;五是造成化学污染。
此外,废旧地膜作为一种宝贵的可再生资源,不回收利用也将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如何在使用地膜促进农业生产,与保护环境、消除农村“白色污染”之间寻求平衡,是甘肃省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探索消除农村“白色污染”的可行路径也是甘肃省的当务之急。
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将“白色污染”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农村‘白色污染’是一个新课题,在治理方面也很难找到先例,因此,必须从健全政策、法律、法规体系入手,才能使治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省人大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高协说,“近年来,甘肃省超前谋划、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出台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使全省废旧地膜回收和综合利用方面迈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梳理近些年甘肃省出台的政策、法规,不难看出,为将农村“白色污染”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甘肃省做出了大量工作。在这一探索的过程中,我省相关政策、法规也发生着由粗到细、由单一到系统的变化。
2009年,省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超薄地膜。
2013年,省政府再次发出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超薄地膜。同时,在旱作农业项目实施中通过政府招标采购补贴农民使用厚度高、强度大、耐候期长、易回收的高标准地膜,为废旧地膜回收与综合利用创造了基础性条件。
2013年11月,甘肃省率先出台了全国首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将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到了法规层面,对农膜的监管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回收者的责任均作了具体规定,不仅从源头上限制了不利于回收利用的超薄地膜进入农资市场,而且使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主体都有明确的定位,形成了责任链条。
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2014年4月,甘肃省又及时发布了甘肃省地膜生产地方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DB62/2443-2013),甘肃省地方标准在《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从地膜厚度、耐候期、抗拉伸强度等相关影响地膜回收性的参数上,进一步进行了具体和细化,相关指标均严于现行国家标准,有效提高了《条例》贯彻实施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