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规定职务犯罪易发岗位定期轮岗

24.09.2014  17:54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项目审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资源开发等活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建设等活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养老和扶贫救灾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和垄断性行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国家工作人员的招

    聘、录用和选拔任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管理。预防的重点对象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要接受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不得任用、聘用法律禁止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等岗位工作人员。要对易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定期交流或者轮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控告、举报。(记者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