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4.01.2017  21:04

甘科计规〔2016〕12号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按照《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的要求,为做好甘肃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甘肃省科技厅

                                                                                2016年12月26日


甘肃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围绕行业、企业、区域技术创新活动的需求,加强政策引导,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创造良好环境。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民生科技计划组成。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根据发展需求,动态设置子计划。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需求牵引、统筹协调、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按照全省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任务,项目申请采取公开征集和定向组织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项目支持对象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其他机构。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在甘肃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及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三)申请项目具有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四)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必备的人才、技术等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符合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报指南(要求)规定的其他附件。

第八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初审,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市(州)科技局逐级初审,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报省科技行政部门,中央驻甘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编制并发布年度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承担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如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将核减推荐项目限额。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遴选。

第十三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项目管理机构应尊重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六条 根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及产业与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对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省科技厅确定拟资助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发放科技创新劵和后补助等方式。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提交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机构)与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机构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后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五)项目科技报告;

(六)项目仪器设备共享情况;

(七)其他相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二)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机构统一出具项目验收结论证明;

(三)项目验收工作需在项目任务书执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不能如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执行到期前30天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四)财政经费10万以下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结题。

第二十五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或结题: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备;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考核指标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

(一)计入其科研诚信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项目、参加省级项目评验等工作,对属于专家库的成员将移出专家库;

(三)核减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请数额。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60天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将相关项目文档上传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二)项目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三)项目验收或结题证明材料;

(四)其他附件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由创新引导计划项目支持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项目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