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51-100)
29.05.2014 17:05
本文来源: 建设厅
51 、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 ( 1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52 、评标过程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违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 2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53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建评标专家库中有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5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55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56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57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58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59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60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61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62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63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64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65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6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67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68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69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3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70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71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72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3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73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74 、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75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76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77、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78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7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8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1 、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82 、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83 、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84 、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85 、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86 、委托方将承接方的专用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87 、委托方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88 、承接方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89 、承接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90 、承接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91 、承接方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92 、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93 、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94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95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96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97 、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98 、单位或个人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99 、单位或个人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00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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