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立统一兵役优待补助金制度

12.07.2014  18:34

  自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开始,停止发放现行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金,建立统一的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兵役优待补助金不分农村、城镇户口,只要是我省征集的义务兵,退役时都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给予发放。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40%,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支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征集入伍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和补入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由县级政府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完成征兵任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当地财政还可再进行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