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监局制定《甘肃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保障十五条制度》
10.12.2015 18:37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 为深化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涉氨制冷企业生产安全,甘肃省安监局制定了《甘肃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保障十五条制度。其具体内容是:
一、涉氨制冷企业应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生产经营,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至少配备一名懂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和一名专职安全员。
二、冷库及制冷系统必须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有关规定。
四、必须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涉氨作业安全告知牌。
五、控制室必须与氨制冷厂房隔开,并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六、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七、对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应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作业人员不能超过9人,漏氨报警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快速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八、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并设置地漏排水或在贮氨器周边设置围堰。氨制冷厂房内必须设置便于人员冲洗的洗眼器等设施。必须设置紧急泄氨口,将氨溶于水。
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十、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十一、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十二、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十三、必须在作业现场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十四、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五、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12.2015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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