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14.09.2015  15:20

甘肃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2015—2020年)

  一、服务项目与内容

  项目:基本服务项目

  内容:读书看报

  标准: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乡村舞台”)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积极开展优秀读物推荐和读书活动。

  2.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和有条件的村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适时更新内容。

  3.少数民族可以通过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阅读和欣赏到本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和双语出版的常用图书、地方文献、音像制品。

  4.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举办全民阅读活动不少于1次,活动持续时间不少于3天。

  5.省、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不少于0.5册,年开展流动图书服务不少于10次。

  6.省级图书馆图书年入藏量不少于3.5万册,报刊年入藏量不少于5000种;市级图书馆图书年入藏量不少于4000种,报刊年入藏量不少于500种;县级图书馆年入藏量不少于1500种,报刊年入藏量不少于120种。

  内容:收听广播

  标准:

  7.建设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应急广播中心(省级辖应急广播信息制作播出和调度平台),实现省到县的应急广播信息统一制作、播出和实时调度。积极推进县(市、区)、乡镇、村三级“村村响”农村大喇叭应急广播工程建设,在全省所有行政村和20户以上自然村实现全覆盖。

  8.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内容:观看电视

  标准:

  9.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内容:观赏电影

  标准:

  10.按照“一村一月一场”放映目标,优质完成全省所有行政村、农林马场、藏传寺院放映点196692场公益电影放映任务,其中国产新片(院线上影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11.加快农村电影固定放映点建设,在充分利用好现有230个乡镇固定放映点的基础上,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省1228个乡镇固定放映点全覆盖。

  12.加快校园院线建设,力争全省中小学生每学期观看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13.开展广场和社区电影放映。

  内容:送地方戏

  标准:

  14.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为每个村(社区)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不少于1场。

  内容:设施开放

  标准:

  15.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16.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科技馆、中小学校外活动基地等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17.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乡村舞台”)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免费提供上网服务,面向社会开放。

  18.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建有面向群众的网站,场馆内免费提供无线WiFi服务。

  19.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根据实际,在辖区内选择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安放“24小时图书借阅机”、电子图书借阅机等设备。

  20.博物馆依托馆藏文物资源,举办1个以上的基本陈列和规模适当的临时展览,每个临时展览展期不少于7天。

  内容:文体活动

  标准:

  21.省级艺术院团组织送戏下基层活动,每年每个院团不少于30场。

  22.公共图书馆每年组织公益性讲座等活动,省级馆不少于20次,市级馆不少于10次,县级馆不少于4次。

  23.省级文化馆每年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6次,举办文化艺术培训班不少于40期,举办大型展览不少于4次,组织馆办文艺团队下基层演出不少于20场次;市级文化馆每年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5次,举办文化艺术培训班不少于20期,举办大型展览不少于4次,组织馆办文艺团队下基层演出不少于30场次;县级文化馆每年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举办文化艺术培训班不少于15期,举办大型展览不少于3次,组织馆办文艺团队下基层不少于40场次。

  24.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年举办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1次,组织单项文体活动不少于2次。

  25.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乡村舞台”)每年举办综合性文化活动不少于1次,组织文艺娱乐活动不少于20次,组织科技普及活动不少于4次。

  26.各级体育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在陇原”系列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市(州)每年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少于10次,县(市、区)不少于8次,乡镇(街道)不少于3次,村(社区)不少于1次。

  27.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根据要求举办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

  内容:特殊群体服务

  标准:

  28.公共图书馆应配备盲文书籍,有条件的建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开展盲人阅读服务。

  29.文化馆应组织开展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活动。

  30.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31.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乡村舞台”)和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机制在村(社区)的服务点实施“文化进村入户暖心工程”,每年向孤寡老人、农村“三留守”人员及残疾人开展送图书、送戏曲、送电影、送书画、送科普、送展演等服务项目入户到家庭活动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人数不少于20人。

  32.有条件的文化馆开办老年大学。

  内容:社会管理

  标准:

  33.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均设立文化志愿者服务站,组建服务队伍,吸收社会人员参与,每月开展1次以上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

  34.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结合展览展示等活动,每年组织开展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不少于1次。

  项目:硬件设施

  内容:文化设施

  标准:

  35.省、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国家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2010〕136号)、《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2010〕136号)规划建设,到2020年全部建成且不低于国家最低建设标准。

  36.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乡村舞台”)按照《甘肃省“乡村舞台”建设验收评估标准》(试行)规划建设,到2017年实现全省所有行政村全覆盖;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参照《甘肃省“乡村舞台”建设验收评估标准》(试行)规划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省所有社区全覆盖。

  37.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省、市(州)、县(市、区)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38.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博物馆、专题博物馆、民办博物馆和“乡村记忆”博物馆,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博物馆网络体系。

  39.剧院(场)、文化广场等文化设施按国家、省上有关标准建设。

  内容:影视广电设施

  标准:

  40.有条件的乡镇可建设独体固定放映点,也可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净高不少于4.5米,宽度不少于8米,长度不少于12米,能容纳110人观影的数字放映厅。

  41.县级以上应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按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内容:体育设施

  标准:

  42.乡镇及社区体育健身中心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具体标准为:2个硬化的标准篮球场(其中1个为硅PU层面带灯光、看台的球场),2个硬化标准羽毛球场,1块可配置4张室外乒乓球台和1块500平方米左右可安装室外健身器材的区域。器材配置:2副可移动篮球架、2副羽毛球架、4张乒乓球台、一套25件的健身器材。

  43.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占地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以室外场地为主,水泥硬化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配置器材为:1副可移动篮球架、2副乒乓球台、1套8—10件的健身器材。

  内容:流动设施

  标准:

  44.根据实际,为每个县(市、区)配备用于图书借阅、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的流动文化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内容:辅助设施

  标准:

  45.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场所)应当为残疾人配备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配备安全设备。

  项目:人员配备

  内容:人员编制

  标准:

  46.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按照职能和当地人社、编办等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配齐工作人员。

  47.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配备有编制的人员2名,其中站长1名(副科级),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街道综合文化站人员编制参照乡镇综合文化站人员编制执行。

  48.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乡村舞台”),设有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公共文化服务岗位1个。

  内容:业务培训

  标准:

  49.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项目:组织保障

  内容:协调机制

  标准:

  50.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负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标准实施

  (一)本标准是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基本标准,从2015年起开始实施。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各市州、各部门根据全省实施标准,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标准实施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按照标准科学测算所需经费,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保障当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老少边穷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予以补助,对绩效评估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安排资金,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三)各级文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