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02.03.2016 16:42
本文来源: 建设厅
甘建城〔2016〕52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建设管理局: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的规定,我厅于1996年制定了《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甘建城〔1996〕279号),并于 2005年下发了《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甘建城〔2005〕267号)对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收费标准已执行10年时间,近年来,市政工程人工费、材料价格、机械台班费用等方面价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当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作的需要。为确保开挖后的道路及时修复,结合我省各地工作开展实际,经我厅研究,对《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此标准为各地最高收费标准,兰州市按此标准执行,地级城市按此标准的80%执行,县城、县级城市按此标准的60%执行。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减免收费的道路挖掘项目,从其规定。除此之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足额收取。对由建设单位负责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及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属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减免。 附件:1.甘肃省城市道路开挖修复项目表 2.甘肃省城市道路开挖修复费用收费标准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日 附件1 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项目表
序号 | 项目 | 结构层 |
1 | 混凝土路面(主干道) | 30cm级配碎石掺灰(白灰:土:碎石=12:22:66)+30cm水稳(6%)30cm混凝土路面(C30) |
2 | 沥青混凝土路面(主干道) | 30cm级配碎石掺灰(白灰:土:碎石=12:22:66)+30cm水稳(6%)18cm沥青混凝土(7cm粗+6cm中+5cm细) |
3 | 沥青混凝土路面(次干道) | 25cm级配碎石掺灰(白灰:土:碎石=12:22:66)+25cm水稳(6%)15cm沥青混凝土(6cm粗+5cm中+4cm细) |
4 | 沥青砼+砼路面 | 40cm水泥稳定碎石(6%)30cm混凝土路面(C30) 15cm沥青混凝土(6cm粗+5cm中+4cm细) |
5 | 荷兰砖人行道 | 15cm3:7灰土,15cmC15砼,3cm砂浆6cm荷兰砖 |
6 | 大理石人行道 | 15cm3:7灰土,15cmC15砼,3cm砂浆5cm大理石 |
7 | 大理石人行道牙 | 15cm3:7灰土,10cmC15砼,3cm砂浆70cm大理石道牙,15*15混凝土三角带 |
8 | 混凝土道牙 | 15cm3:7灰土,10cmC15砼,3cm砂浆70cm混凝土道牙,15*15混凝土三角带 |
9 | 顶管穿越路基 |
序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次) |
1 | 水泥混凝土路面(主干道) | 620 |
2 | 沥青混凝土路面(主干道) | 750 |
3 | 沥青混凝土路面(次干道) | 650 |
4 | 水泥砼路面加层 | 860 |
5 | 荷兰砖人行道 | 330 |
6 | 石材人行道 | 670 |
7 | 石材道牙 | 395/m |
8 | 混凝土道牙 | 110/m |
9 | 管道连接修复费(砖砌检查井) | 7450/处 |
10 | 顶管穿越路基 | 5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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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1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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