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税系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30.12.2015  12: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系统内巡察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巡视工作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发现问题和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   省局党组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策巡察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省局纪检组协助党组开展巡察工作。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省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巡察工作的范围是省内市(州)、县(市、区)两级地税系统;巡察的重点是市(州)、县(市、区)地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六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对市县两级地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管理与监督,督促市县两级地税领导班子依法依纪办事、维护党的纪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对全系统违纪违法问题起到防范和震慑作用,有效推进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省局党组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局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局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省局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市州地税局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

  (二)研究提出系统内巡察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省局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监察室,办公室主任为监察室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

  (三)统筹、协调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巡察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局党组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省局党组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由省局党组研究确定,实行“一次一授权”。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在系统内抽调并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   巡察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巡察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主要内容: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贯彻省局党组重大决策不力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不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双十条”规定以及省局党组“六项规定”情况。
  (六)干部队伍、干部作风建设情况。
  (七)税收管理和税收执法有无违纪违规等情况。
  (八)省局党组、纪检组需要了解的其他问题以及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方式
  (一)发布公告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需及时向干部群众发布巡察公告,公告巡察内容及巡察组驻地、电话、房号和受理举报的方式,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短信平台等方式向纳税人发送公告。
  (二)设立意见箱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设立专门的意见箱,向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公开意见箱和受理举报电话,由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将举报情况统计整理。
  (三)召开座谈会
  巡察组根据需要,可召开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干部代表、纳税人代表等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四)个别谈话
  巡察组围绕巡察内容,同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干部、部分廉政风险关键岗位人员(随机抽取)、其他干部代表(随机抽取)和服务对象代表(随机抽取)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情况,谈话面应达50%以上。
  (五)走访调研
  巡察组围绕巡察内容,特别是针对干部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事项,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干部职工开展走访调研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深入服务对象开展走访调研。
  (六)调阅、复制资料
  巡察组根据巡察内容和有关情况,可调阅或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账本凭证等资料。
  (七)受理信访
  巡察组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报经省局党组、纪检组研判批准后对反映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初步了解。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程序
  (一)被巡察单位确定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巡察前向省局相关处室了解被巡察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有关情况,制定具体的巡察方案,向被巡察单位印发巡察通知等。
  (二)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的目的、主要任务、工作方式,巡察组的工作安排和受理举报的时间、联系方式等。发布巡察公告,并通过各种方式了解被巡察单位存在的问题。巡察期间,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党组和纪检组报告。
  (三)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形成巡察工作专题报告,向省局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汇报巡察工作开展情况。将发现的问题和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分别进行整理汇总。并将巡察工作全部资料整理后,移送省局监察室存档。
  (四)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情况,并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发现的问题和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反馈工作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五)巡察组将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省局纪检组,省局纪检组根据省局党组意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或移交被巡察单位纪检组初核;对反馈被巡察单位需整改落实的问题,被巡察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整改落实方案限期整改。2个月内向省局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专题整改落实报告,巡察组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原汁原味、分门别类整理后,移交省局相关处室和被巡察单位, 2个月内向省局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重视巡察结果运用,省局党组将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要积极配合巡察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保障。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巡察期间存在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以及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情形的,应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省局党组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二)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对来电、来信、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接待干部群众来访或个别谈话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保密,不泄露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举报人提供线索人员信息;
  (二)对举报的问题线索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得隐瞒或者歪曲、捏造;
  (三)不得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工作中不得超越权限,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五)原则上应在被巡察单位职工食堂就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不铺张浪费,不接受被巡察单位的宴请或超标准接待,不提出过高生活方面的要求;
  (六)不接受被巡察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或土特产;不得参与被巡察单位安排组织的旅游、观光等各种娱乐活动。不在被巡察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不涉足影响巡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活动;
  (八)其他需要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如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或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地税局党组开展巡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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