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0.12.2016  21:35

甘科外规〔2016〕17号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进一步推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依据《“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甘肃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参照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甘肃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6年12月30日

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的要求,贯彻《“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甘肃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参照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国合基地”)是指经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强的国际科技合作团队和较丰富的国际科技合作经验、能够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的在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 建立省级国合基地旨在更为有效地组织和推动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我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支撑作用,不断完善“项目-人才-基地”国际科技合作模式,努力将省级国合基地建设成为我省在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支撑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等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要求和条件

(一)申报要求

申报机构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应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以推动“一带一路”国际产学研合作、促进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增值提效为目标,其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应在以下范畴之内:

1.面向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前沿基础学科领域,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能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我省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发工作;

2.取得较为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对我省相关领域或行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有能力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装备及高端人才,有能力在国际上推广示范我方先进技术并进行人才培训、在境外开展资源调查和制定发展规划;

3.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评估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显著的服务业绩。

(二)申报条件

1.依法在我省注册3年以上,具有法人资质的机构;

2.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具有稳固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较强的人才团队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承担过国家、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机构;

3.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及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4.优先支持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发改委)、国家级或省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平台(至少一项),国家、省级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驻园企业等创新机构。

第五条 认定程序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科技厅汇总初审,组织专家会议形成评审意见;省科技厅根据专家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整体工作部署,综合考虑全省国际科技合作领域、产业及区域布局,由省科技厅会议讨论形成拟定名单并在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省级国合基地建设工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源整合、开放协作的基地发展模式,采取省科技厅与推荐部门分级指导管理的机制,即由甘肃省科技厅与推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省级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甘肃省科技厅作为省级国合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以下管理和服务职能:

1.负责组织开展我省国合基地的认定工作;

2.紧密结合国家科技外交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总体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科技创新决策,统筹推进省级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工作;

3.研究完善我省国合基地管理与协调机制;

4.负责组织开展省级国合基地综合评价和考核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国合基地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省级国合基地推荐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1.负责指导省级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基地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为基地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和服务;

2.负责建立省级国合基地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

3.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省级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积极总结省级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推动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 省级国合基地绩效考评制度

1.省级国合基地依托单位需提交年度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级国合基地每三年进行建设成效评估考评,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必要时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实地调研,考核评分备案,并通报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考评结果;

2.对考评优秀的单位将在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给予进一步的支持;对考评不合格单位将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内如仍未达到考核目标,则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被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合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条 省级科技计划将加大相关项目资金对省级国合基地的支持力度和强度,促进省级国合基地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不断提高省级国合基地的创新能力、合作能力、示范带动能力和辐射影响力。

第十一条 对获得年度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资格的依托单位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方式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担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对升级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依托单位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方式给予300万元经费支持。省级国合基地的推荐部门应当对列入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托单位予以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支持省级国合基地之间建立技术创新联盟,支持和促进各基地间形成相互借鉴、资源共享、协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国合基地联络员制度,互通工作进展,反映问题。甘肃省科技厅国际科技合作网页上设立“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专栏”,及时宣传国合基地的建设成效和创新成果。省科技厅组织力量开展国别研究,跟踪国际科技合作最新发展动向,为国合基地建设和发展提供信息、决策咨询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