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巡查工作办法

26.04.2016  10:51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规的原则。

第三条  巡查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开展,巡查工作年度计划由厅党组或驻厅纪检组年初提出,驻厅纪检组具体负责实施。巡查组人员根据需要从厅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抽调。

第四条  巡查对象为各市州、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第五条 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厅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包括落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班子成员分管领域领导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情况;

(三)作风建设情况,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包括干部选任动议、推荐、考察、决定、任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自设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以及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五)国土资源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申报、立项、设计和预算、招投标、资金拨付使用、复核、验收等阶段的情况;

(六)贯彻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以及资产管理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事项。

第六条   对每个巡查对象的巡查时间不少于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时间。

第七条 巡查组开展巡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巡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巡查人员学习培训;

(三)提前通知被巡查单位,协调巡查具体事宜。

第八条 被巡查单位接到巡查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供工作情况报告、领导班子及成员“三述”报告;

(二)提供单位干部职工花名册,确定联络员;

(三)其它需要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九条   巡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工作汇报和重点工作专题汇报,听取领导班子及成员“三述”报告;

(二)对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三)与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或者召开座谈会集中听取意见;

(四)出席被巡查单位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列席被巡查单位党组(党委)有关会议;

(五)查阅、调阅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议记录等;

(六)检查被巡查单位国土资源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地开展走访调查;

(七)在被巡查单位所属系统开展走访调查;

(八)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初核。

巡查期间,巡查组应向被巡查单位所在地干部群众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设立征求意见箱。

第十条 巡查意见反馈及整改:

(一)巡查结束后,巡查组向厅党组书面报告巡查工作情况,拟定巡查反馈意见,经厅党组同意后向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

(二)被巡查单位坚持即知即改、立改立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通常应在收到反馈意见30日内向巡查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巡查组对被巡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巡查结果的运用:

(一)巡查结果作为厅党组对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二)巡查结果作为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选优、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三)巡查结果作为被巡查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或调整交流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二条   对在巡查期间发现的有关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的腐败问题或案件线索,由驻厅纪检组进一步深入调查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被巡查单位党组(党委)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七个方面存在问题的,巡查组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向厅党组建议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调整撤换等处理;

(二)被巡查单位党组(党委)成员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七个方面存在问题的,巡查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该巡查对象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被巡查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有关规定,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七个方面存在问题的,巡查组应依据有关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还要倒查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被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不按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阻止和干扰巡查人员履行职责;

(四)其他干扰巡查工作的行为。

第十五条  巡查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隐瞒或歪曲事实;

(三)泄露、扩散巡查工作秘密;

(四)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厅党组印发的《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巡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