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计委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中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

29.08.2014  12:04

    为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针对各地和群众来信来访、网民留言反映的有关政策衔接方面的问题,近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专门发出《通知》,就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中有关独生子女的界定、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单独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等四方面的问题作了补充说明。

    《通知》明确,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通知》明确,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按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集体林权等奖励性福利,可不退还。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单独夫妇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产假。

    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明确,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2013年11月12日)之后,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订《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2014年3月26日)之前,单独夫妇违法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立足于批评教育,原则上不作实质性处理。

    单独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方面,在《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进一步修订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严格按《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规定执行。(记者田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