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政策措施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工程,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为进一步解决当前征兵工作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全省征兵工作科学发展,实现“确保任务完成、确保新兵质量、确保廉洁征兵”的目标要求,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行主要领导问责制。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制定政策措施,搞好经费保障,保证征兵工作顺利开展。把征兵工作列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内容,主要领导要对完成征兵任务负起第一位的责任,重要阶段亲临一线检查指导;分管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征兵中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征兵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完不成当年征集任务或者在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当届“双拥模范城(县)”、“党管武装好书记”、“先进师(团)级党委”等评比表彰资格。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必须做好征兵工作,完不成当年征集任务的不得再从事武装工作。
二、建立统一兵役优待补助金制度。自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开始,停止发放现行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金,建立统一的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兵役优待补助金不分农村、城镇户口,只要是我省征集的义务兵,退役时都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给予发放。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40%,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支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征集入伍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和补入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由县级政府给予适当经济奖励。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完成征兵任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当地财政还可再进行经济补助。
三、完善配套退役安置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时,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大学生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政法干警招录时,确定一定比例的招录计划,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退役士兵如在事业单位就业,在有编有岗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政策性安置办法直接聘用。国有企业招收员工时,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招录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非公有制企业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自谋职业安置的待遇。在录用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要重点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加强对返乡务农退役士兵的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四、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和甘肃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3号),凡按照规定退出现役的我省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可自愿报名参加1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
五、规范工作经费保障渠道。征兵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其中,年度征集经费、从地方直招士官经费、普通高等院校入伍预征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兵役登记、入伍预征、先期征集和征兵宣传等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经费列入市(州)、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以上经费标准随着今后各级财力的增加适当提高。
六、编配专职工作人员。省、市(州)、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征兵日常工作。全省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纪检(监察)、人社等部门要相对固定人员,常年参与征兵工作。全日制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员。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生兵役工作。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做好兵役、动员和民兵工作。
七、细化征兵宣传方法内容。全省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教育部门和兵役机关政治部门联合制定征兵宣传计划、教育大纲,明确相关单位的宣传任务、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普通高等院校兵役法规政策学习每学期不少于3课时,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学生军训时必须安排兵役法规学习。市级兵役机关每年对普通高等院校、县级兵役机关每年对高级中学层次以上学校、基层人武部每年对初级中学组织2至3课时国防知识专题教育。新兵入伍时开欢送会、戴光荣花、挂军属光荣牌,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期间走访慰问军烈属,军人立功受奖上门送喜报。
八、加大拒服兵役处罚力度。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甘肃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的落实,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适龄青年,或者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