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意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05.03.2019  09:10
原标题: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各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意见》指出,各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并在年度报告中专项报告党建工作情况。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严格办学审批。校外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依法到县级编制管理部门登记。选择举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并开具正规票据。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严肃处理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行为

强化招生管理。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