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农机科发〔2014〕69号
省农机鉴定站、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加强我省农机鉴定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5月19日
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的定型鉴定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的定型鉴定内容、程序、组织及管理要求。
第三条 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以下简称定型鉴定)是指甘肃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以下简称农机鉴定站)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农业机械的主要技术性能、技术文件、质量保障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对其能否投入批量生产作出结论的活动。产品已取得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以及复检产品不做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
本条所称“质量保障能力”是指质量保证体系,厂房设施及生产设备条件,工艺工装及检验设备能力,以及人员技术、业务素质等的综合体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型”是指产品的原理和结构基本成熟,主要技术性能达到设计要求,产品图样及相关工艺工装文件能指导生产,且生产单位具备批量生产合格产品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定型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向省农机鉴定站提出书面申请。省农机鉴定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六条 农业机械产品的定型鉴定由省农机鉴定站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定型鉴定报告作为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依据。
第二章 鉴定范围及对象
第八条 凡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均可申请定型鉴定。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条 定型鉴定适用于批量投产前或研制成功后的产品。主要包括:新设计开发的产品,结构或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产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后生产的产品和转产后生产的产品等。
第十条 申请定型鉴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定型鉴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定型鉴定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1. 设计任务书(有则提供);
2. 试制工作总结;
3. 检验报告;
4. 企业标准;
5. 使用说明书 ;
6. 用户意见;
7. 产品图样。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定型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鉴定技术资料的有效性、适宜性、完整性;
(二)审查产品标准采用情况;
(三)审查质量保障能力;
(四)产品的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与执行标准的符合性;
(五)审查用户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定型鉴定程序
(一)省农机鉴定站受理定型鉴定申请,并对农业机械生产者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二)组成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为三至五人,原则上为单数;
(三)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鉴定意见,形成定型鉴定报告;
(四)通过定型鉴定的产品由省农机鉴定站出具《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 定型鉴定所需的检验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的产品安全性、技术性能检测等内容。
第四章 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农机鉴定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提出鉴定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并提请站长批准;
(三)协调鉴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出具定型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产品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鉴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定型鉴定结论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申请书
附件二: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报告
附件下载: 70号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