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8.05.2014  19:31

甘农机科发〔2014〕69号


省农机鉴定站、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加强我省农机鉴定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5月19日



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的定型鉴定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的定型鉴定内容、程序、组织及管理要求。

  第三条  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以下简称定型鉴定)是指甘肃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以下简称农机鉴定站)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农业机械的主要技术性能、技术文件、质量保障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对其能否投入批量生产作出结论的活动。产品已取得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以及复检产品不做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

        本条所称“质量保障能力”是指质量保证体系,厂房设施及生产设备条件,工艺工装及检验设备能力,以及人员技术、业务素质等的综合体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型”是指产品的原理和结构基本成熟,主要技术性能达到设计要求,产品图样及相关工艺工装文件能指导生产,且生产单位具备批量生产合格产品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定型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向省农机鉴定站提出书面申请。省农机鉴定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六条  农业机械产品的定型鉴定由省农机鉴定站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定型鉴定报告作为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依据。


   第二章 鉴定范围及对象

  第八条  凡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均可申请定型鉴定。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条  定型鉴定适用于批量投产前或研制成功后的产品。主要包括:新设计开发的产品,结构或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产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后生产的产品和转产后生产的产品等。

  第十条    申请定型鉴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定型鉴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定型鉴定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1.  设计任务书(有则提供);
  2.  试制工作总结; 
  3.  检验报告;
  4.  企业标准;
  5.  使用说明书  ;
  6.  用户意见;
  7.  产品图样。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定型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鉴定技术资料的有效性、适宜性、完整性;
  (二)审查产品标准采用情况;
  (三)审查质量保障能力;
  (四)产品的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与执行标准的符合性;
  (五)审查用户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定型鉴定程序
  (一)省农机鉴定站受理定型鉴定申请,并对农业机械生产者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二)组成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为三至五人,原则上为单数;
  (三)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鉴定意见,形成定型鉴定报告;
  (四)通过定型鉴定的产品由省农机鉴定站出具《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  定型鉴定所需的检验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的产品安全性、技术性能检测等内容。

   第四章 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农机鉴定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提出鉴定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并提请站长批准;
  (三)协调鉴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出具定型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产品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鉴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定型鉴定结论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申请书
  附件二:甘肃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报告

 

  附件下载: 70号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