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养老服务机构今后可投保
中国甘肃网1月27日消息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近日联合甘肃保监局、省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省范围内的城市各类公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自愿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障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意外医疗责任、法律费用、第三者责任、骨折或残疾用具、住院津贴、紧急救援等七个方面,各养老机构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
保险对象:
城市各类公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
《意见》规定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实行自愿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的城市各类公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对自愿参保的养老服务机构,由省民政厅按照“三统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或打包招标,选择1至3家承保机构,确定保险费用标准,并下发具体的工作方案。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及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统一保险方案,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为引导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责任保险,对床位达到5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保费用,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20%给予补助(不参保的不予补助),经省民政厅商财政厅,在各机构保费到位后直接划拨保险公司。市县可通过争取当地财政或福彩公益金安排,对养老服务机构参保给予资助。
保险范围: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囊括七方面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意外医疗责任、法律费用、第三者责任、骨折或残疾用具、住院津贴、紧急救援等七个方面。
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