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18.12.2014  14:09

  原标题:我省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住院自负费用超过五千元者均可纳入保险范围

   中国甘肃网12月18日讯  据嘉峪关日报报道(记者 李多进)近日,记者从甘肃省医改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视频会上了解到,甘肃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参保(合)人员,凡是本年度内个人住院自负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的患者,均可纳入大病保险范围,报销额度分段按比例递增,上不封顶。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我省制订了《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2015年起,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以人均30元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从现有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中直接划转,不再额外向个人收取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对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以超过5000元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院同时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医院,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参保(合)患者出院时按照大病保险规定即时结算。患者需省外异地就医的,按照基本医疗转诊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再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