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3.12.2016  22:35

 

甘工信发〔2016〕515号

 

各市、州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我们研究修订了《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甘工信技[2010]537号)同时废止。

 

 

 

      省工信委        省发展改革改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2016年12月20日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设立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监督管理工作。省工信委负责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五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工信委根据省工信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 5 月 31 日。

第六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二)有良好的创新机制,企业创新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年成功研发新产品新技术5项以上;

(三)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200万元,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

    (四)有良好的研发试验条件,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

    (六)企业与省内外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

    (七)企业近三年无走私、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州)工信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工信委发布的通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省工信委。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B107-1、B107-2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涉税违法行为的证明;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

第八条 省工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国家及省有关产业政策等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运行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做到职责清晰,工作高效。

第十一条  鼓励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科技力量以产学研联合方式参与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实行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立由技术、信息、规划、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机构,研究企业技术创新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应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企业负责解决。鼓励企业建立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统计台账,将企业技术中心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企业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及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对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聘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及时跟踪国内外行业前沿技术和发展动态等。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长中短期项目,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每两年对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考核评价。非考核评价年度,企业技术中心需报送技术中心评价表作为统计依据。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企业技术中心应在年度评价时提出申请一并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5);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B107-1、B107-2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
  第十八条  省工信委在考核评价年度及时下发通知,市(州)工信委对本地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于5月31日前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审核评价,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或不按规定上报考核评价材料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重点创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研发任务。

第二十三条  对创新成效显著的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已认定的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在申报认定和考核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审和考核评价第三方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严格保守被认定考核企业的商业秘密。对违反规定的,取消资质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甘工信技〔2010〕53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并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