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效率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5〕65号
省政府各部门:
2015年4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一些部委和地方文件运转流程繁冗、拖沓,亟需进一步简化流程,加快简政放权进程。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就进一步抓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文件的运转程序,提高公文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类文件,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可适当延长准备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需报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委和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明确上报时限的按时限上报。各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省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议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四、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拟上报或印发的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会同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修改并按程序审签;需补充调整相关内容的,须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会议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同意。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
五、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制当日同步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制当日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各种媒体同步进行政策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六、各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发现影响落实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要对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督查室要及时组织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七、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及时贯彻落实。
省政府党组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其他省政府会议讨论通过拟上报或印发的文件,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