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扫除文盲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03.12.2017  10:06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扫除文盲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省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仁健
                                      2017年11月23日

  

  为了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2017年11月20日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甘肃省扫除文盲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将本次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一、《甘肃省扫除文盲办法》,1986年1月19日(甘政发〔1986〕7号)发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二、《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年5月24日省政府令第4号公布。

  三、《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1号公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四、《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0年12月1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修正。

  五、《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03年10月30日省政府令第9号公布。

  六、《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77号公布。

  七、《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2013年8月7日省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八、《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2013年9月22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