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31.03.2018  09:21

2018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9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3.《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6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5.《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6.《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0年7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7.《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6年6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8.《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