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3.06.2014  16:42

甘工信发〔2014〕306号

     

各市、州工信委:

现将《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12日

 

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

 

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条件

1.基本要求

(1)在省内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型工业企业;

(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增长率不低于2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3)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

(4)企业的主导产品(技术)拥有与之相应的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授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或者近2年来经过专门机构认定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技术水平;

(5)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6)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2.专项条件

(1)专业化: 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享有较高知名度,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50%以上。拥有与主业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以上标准1件以上。

(2)精细化: 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3)特色化: 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突出商标、品牌、地域等特色优势,具备拥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拥有省级(含)以上品牌1项以上。

(4)新颖化: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以新取胜。拥有省级新产品、新技术1件以上,或采用创新商业模式,或发展新兴的行业。

凡符合基本要求和专项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认定范围

围绕全省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有色冶金、现代煤化工等以及轻工、纺织等传统产业提升的中小企业。优先认定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须按照申报类别要求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材料》(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要产品基本情况表》(附件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附件4);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实物照片(电子版用扫描件);

4.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介绍;

5.企业相关发明专利技术的专利授权证书或科技查新报告,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的,应提供许可、转让证明文件复印件;

6.产品采用国际国内标准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7.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8.已通过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的,提供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扫描件;

9.其它相关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扫描件;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附件5)

四、认定程序

1 .企业自愿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州)工信委。

2 .市(州)审核推荐。 各市(州)工信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工信委。

3 .专家评审。 省工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州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并填写《专家评审意见书》(附件6)。

4 .认定与公布。 专家评审合格后,在省工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五、监督与管理

1.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受理、集中评审。

2.对认定的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

3.申请企业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数据,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伪造数据,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取消其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5.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国家中小企业生产运营监测平台,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六、扶持政策

1.对认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优先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对认定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行业带动能力强,并为行业内其他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优先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技术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3.对认定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

4.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优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努力解决企业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个性化诉求。

七、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材料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要产品基本情况表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6.专家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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