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法院发布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4.04.2015  12:38

   中国甘肃网4月2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在4·26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省法院于昨日发布了2014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14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83件,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等各个方面。据悉,十大案例是按照典型性、普遍性、指导性的标准从众多案例中选出的。

  【案例1】五粮液商标权案

  【案情摘要】 2011年3月5日,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兰州市场上有假冒52°五粮液商品销售,遂向兰州市公安局报案,兰州市公安局在甘肃欣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大公司)库房查获52°五粮液白酒1918瓶。经鉴定,有796瓶假冒52°五粮液商标的白酒。经查该批白酒系欣大公司与兰州德泰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泰和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后,德泰和公司又与甘肃金之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车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由金之车公司组织52°五粮液白酒直接向欣大公司供货。审理中,原告对被告欣大公司提出撤诉。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1576元。宣判后,金之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本案中,五粮液文字及图形商标,经权利人多年使用,已在广大消费者享有很高知名度,系中国驰名商标。三被告在经营中,违反酒类专卖相关规定,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获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在民事上构成侵权,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苏浙汇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上海金萌苏浙汇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苏浙汇)通过合法转让取得“文字蘇浙滙+字母KINGMANG”图形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在2008年8月、2011年11月先后两次被上海市工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2011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甘肃苏浙汇馆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苏浙汇馆)于2005年6月7日在兰州市成立。

  法院认为,上海苏浙汇作为“文字蘇浙滙+字母KINGMANG”图形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甘肃苏浙汇馆在公司名称及店面、辅餐小包装上多处包含或单独使用“苏浙汇馆”文字,突出“苏浙汇馆”字号,故意将消费者的注意力引向“苏浙汇馆”中的“苏浙汇”字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者构成近似,侵害了上海苏浙汇的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赔偿人民币10万元过高,酌定赔偿人民币3万元。

  【点评】本案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相冲突的纠纷,同时还涉及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餐饮行业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征,二者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不会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因此二审给予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