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华印刷厂职工打伤工友 单位私扣工资惹官司

19.01.2015  11:09

  原标题:职工打伤工友 单位私扣工资惹官司

   中国甘肃网1月1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李辉)因琐事引发摩擦,吕某一拳将工友邓某打伤。之后,单位便采取扣除吕某工资支付邓某医疗费及社保费的方式来调解此事,吕某不满进而与单位对簿公堂。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甘肃新华印刷厂返还吕某工资4000元整后,甘肃新华印刷厂表示不服,提起上诉。1月15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该院对甘肃新华印刷厂与吕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甘肃新华印刷厂的起诉。

  原审查明,吕某与邓某均系甘肃新华印刷厂职工。2010年12月16日,吕某与邓某因取暖费收费问题发生争执,吕某一拳将邓某打倒在地,邓某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779.04元,其中吕某垫付3000元。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甘肃新华印刷厂每月从吕某的工资里扣除500元,共计4000元给邓某作为其剩余医疗费。吕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甘肃新华印刷厂返还工资4000元及其利息。2014年2月17日,仲裁委员会作出甘劳仲裁(2013)145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依法返还克扣申请人工资计4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甘肃新华印刷厂不服仲裁裁决,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甘肃新华印刷厂在未征得吕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扣除其工资给邓某作为医疗费的行为于法无据。同时,甘肃新华印刷厂认为其扣除吕某工资是基于其本人要求和经本人同意之主张,因其未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一审宣判,甘肃新华印刷厂返还吕某工资4000元整;驳回吕某的其他请求。宣判后,甘肃新华印刷厂不服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甘劳仲裁[2013]145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依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终局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在本案中,甘肃新华印刷厂在收到裁决书后,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甘肃新华印刷厂要求吕某承担其向邓某支付的工资及社保费用之请求,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甘肃新华印刷厂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因此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