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拟鼓励利用年休假错峰旅游

26.05.2021  08:22

  敦煌莫高游人如织(资料图)

  新甘肃客户端5月25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  实习生魏德鸿)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甘肃是文化旅游资源大省,依法引领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是贯彻“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新发展理念的必然选择。《甘肃省旅游条例》自2012年1月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修改以及国家机构改革和政策的调整,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了机构合并与职能整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生态环保、全域旅游、乡村旅游、文旅融合等一系列政策,《甘肃省旅游条例》已明显滞后于我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现实需求,亟需对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条例(修订草案)》着眼于推动我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旅游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同步提升,对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与旅游市场主体培育、旅游者权利保障和安全保障、旅游管理与监督、旅游纠纷处理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为了体现我省地方旅游特色,增设了发展扶持乡村旅游、文旅康养等相关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将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统筹协调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另增加一款:“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放大文化旅游业综合效应。”在第三章“促进与发展”中增加一条“红色旅游”的内容:“鼓励和支持依托红色资源创新开发红色旅游产品培育红色旅游品牌。”

  同时还在第三章“促进与发展”中增加“公共旅游服务”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实现旅游公共服务覆盖社区和乡村。完善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开放停车场所,满足游客需要。”并增加一条:“鼓励利用年休假错峰旅游。”

  另外,还将第七章“管理与监督”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预警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在旅游高峰期,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主要旅游通道的交通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