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累教不改的强奸犯“二进宫”

19.06.2014  19:19

   中国甘肃网6月19日讯 (通讯员 贾天亮) 刘某2011年8月10日因强奸罪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某在宁县某职中附近的碰见正在闲转的被害人某职中学生张某,遂临时起意产生奸淫恶念,将张某强行拉至沟边一废弃窑洞内,用扔在地上约长二尺的细塑料绳向后绑住黄的双手,用一块破布塞住黄的嘴。将其压倒在木椽上脱去黄的裤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张某极力反抗后逃脱。

  2014年3月1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逮捕。2014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4年6月11日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