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小区停车:收费标准跟着场地走

10.08.2016  06:07

  原标题:小区停车:收费标准跟着场地走

  8月8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结合甘肃省实际,甘肃省发改委制定了《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同时,我省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完善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求2017年12月前设市城市全面完成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各项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住建、交通、财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办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单位专用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

  停车设施性质和特点不同,定价方式不同

  今后,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将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的停车设施:道路路内停车位,是指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位置;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停车设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其他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情况不同收费标准应不同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其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办法》规定,应区别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规划停车场(位)等不同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已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用中列支。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的由开发企业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各停车区域执行相应的收费政策。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