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龙公司老板周为君终审改判 刑期减少1年
原标题:甘肃华龙公司老板周为君终审改判
刑期较一审减少1年,罚金从95万元减至15万元
中国甘肃网9月12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董子彪) 今年4月2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甘肃华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龙公司”)、甘肃千佛山陵园有限公司(以下称“千佛山陵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为君上诉案在甘肃省高院依法开庭审理。此前兰州中院以虚假出资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周为君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95万元。宣判后,周为君不服提出上诉。
9月11日记者获悉,省高院经过审理,终审裁定:周为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万元;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赃款及其它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一审:虚假出资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周为君违反公司法规定,采取虚增注册资金的手段虚假出资,造成合约相对人、债权人巨大经济损失,构成虚假出资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掩饰隐瞒自己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受害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57.5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周为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遂以虚假出资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同时,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赃款及其它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二审: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省高院二审查明,周为君在筹建皋兰县千佛山殡仪馆期间,在资金欠缺、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3000万元项目贷款可到账的事实,先后欺骗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路政公司、福建泉州三星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河北省曲阳县彩石雕刻有限公司及罗某某、蒲某某5家单位和个人与其签订施工、供货合同,以不支付合同款或支付少额款项的手段,诈骗财物共计219.89万元,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91.235万元。
同时,周为君于2006年5月9日以原甘肃省华龙农业开发总公司名义,在天津市采用报纸刊登广告的形式,以将出租土地给投资人,30亩起租,三年租金3万元,租期三年,承租人可自行经营,也可将土地交由天津分公司管理,分公司年固定回报给投资人9%的红利,按月支付,投资到期一次性返还投资人全部租金为宣传。在固定收益,高额回报的诱惑下,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等154人,与华龙农业总公司签订华龙农业园土地出租合同、土地联产经营承包合同后投资。2006年5月至2009年,非法吸收公众投资款2057.5万元,偿还本金78.94万元,利息496.284万元,尚欠本金1533.089万元未归还。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将周为君名下华龙农业总公司和千佛山陵园公司在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408亩土地予以查封。
改判:依法撤销犯虚假出资罪的刑罚部分
二审认为,对周为君及其辩护人所提周为君不构成虚假出资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查,《公司法》修改后,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公司,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该案周为君的公司并非实缴制公司。故周为君不构成虚假出资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省高院依据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对于认缴制公司的虚假出资罪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原判仍对上诉人周为君以虚假出资定罪处罚不当,应予纠正,并作出相应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