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为辐射污染设生态补偿条款 2015年开始施行

17.12.2014  15:46

  《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顺利通过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将自2015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环保法》同步施行。

  《条例》的通过和发布实施,标志着“核大省”甘肃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是提升辐射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

  《条例》共7章39条,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加强对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辐射污染的防治力度,促进核技术和电磁技术的安全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从4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三是明确了可能产生辐射污染单位的主体责任;四是明确建立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生态补偿制度。

  此外,需要特别指明的是,《条例》创设了生态补偿相关条款。

  《条例》提出,为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甘肃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生态补偿制度。即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处理、处置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应当缴纳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功能修复。

  甘肃一直以来作为“核大省”,为我国核事业和核利用技术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核能是一种清洁能源,在发展核技术上,甘肃创设相关生态补偿条款,既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改革、生态补偿和法治的相关精神,也是为了更好地营造有利于核技术发展的环境,保障核安全。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并非为核技术开发和利用设立门槛,而是为了规范行为、保障安全,从而更好地开发利用。 白刘黎

  来源:中国环境报

      甘肃新闻网 【编辑:徐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