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经营者价格欺诈 借助新消法予以解决

10.06.2014  10:57

6月5日,家住张掖市甘州区的王女士在某连锁超市西关一店内购物消费,付款后发现在购买货物中标示为特价9.9元、3.9元的“欧露三连包软抽”、“四组冰格”,收银小票上的价格为16.8元和7.5元,消费者王女士顿时不悦,随即拨打“12315”予以投诉。

张掖市甘州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受理单后先与王女士联系,王女士认为此种行为有欺诈行为,要求给于赔付;随后赶往超市西关一店内了解情况,店长解释说由于收银机脱机造成,当场将多收的10.5元钱退回王女士,而执法人员当场对此事进行确认。为此执法人员对超市店长及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最后按照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规定,给予消费者500元赔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