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有瑕疵商家举证 肃州工商依法维权

12.08.2014  22:20

近日,酒泉市工商局肃州分局运用新《消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的运动鞋存在瑕疵而引起的消费纠纷。

消费者马某是张掖市一名应届高三毕业生,7月26日在肃州区某知名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双标价为244元的女式运动鞋,回到住所后发现鞋底有一小洞,于是找到该专卖店店长要求更换或退款,该专卖店店长以人为损坏为由不予更换或退款。

执法人员考虑到消费者马某着急赶回张掖市填报高考志愿,在联系好消费者马某后立即赶赴该专卖店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的举证倒置原则,要求该专卖店店长对消费者马某所购买的女式运动鞋上的瑕疵进行举证。

执法人员又用同类商品上的瑕疵进行佐证,最终使该专卖店店长认识到了错误,为消费者马某更换了一双相同款式的女式运动鞋,消费者马某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还就消费者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和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等法律知识对该专卖店店长进行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