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调查:《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  于正被判侵权赔琼瑶500万元

26.12.2014  10:43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涂铭 熊琳)备受关注的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25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琼瑶代理律师王军表示,已经通过微信将判决内容转告琼瑶,能够感受到琼瑶情绪十分激动。被告方于正代理律师则表示,他们将上诉。

宫锁连城》主线与《梅花烙》“完全一致”?

2014年4月8日,一部由于正(本名余征)编剧的古装电视剧《宫锁连城》登陆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这也是继热播剧《宫锁心玉》《宫锁珠帘》后,于正编剧的“”系列的第三部电视剧,在网络与电视平台上均取得较好收视成绩。

而就在《宫锁连城》播出后不久的4月15日,台湾编剧琼瑶(本名陈喆)在其编剧的电视剧《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上发布了《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在信中,琼瑶指出《宫锁连城》剧本中的主线,即包括男女主角在内的3个角色的发展情节,与上个世纪90年代其创作的《梅花烙》中的主角背景及主从关系“完全一致”。琼瑶认为,于正涉嫌抄袭《梅花烙》。

对于琼瑶的公开信,于正4月15日在其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布了致琼瑶的一封信。信中,于正表达了对琼瑶的尊重,但他也同时指出,剧本本身并没有问题,也没有借琼瑶恶意炒作。

4月28日,琼瑶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代理人表示,2012年至2013年间,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连同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摄制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侵权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庭审聚焦三大问题,索赔2000万判赔500万

12月5日,琼瑶诉于正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庭审中,琼瑶、于正二人并未到场,均由代理人出庭,双方进行了多次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主要聚焦三大问题,此番判决都作出了回应。

焦点一:琼瑶是否有资格控告于正侵权?庭审中,于正方及四家被告公司对琼瑶的著作权表示质疑。于正方认为,《梅花烙》剧本始终未公开发表。在电视剧《梅花烙》中,编剧为林久愉,琼瑶仅是编剧指导而非作者。因此,琼瑶是否享有对《梅花烙》著作权值得商榷。对此,琼瑶代理人予以反驳,并递交编剧林久愉的声明予以证明。

法院判定,林久愉根据原告琼瑶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合作创作活动,因此林久愉并非剧本《梅花烙》作者,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应为琼瑶。小说《梅花烙》系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其作者和著作权人同样均为琼瑶。

焦点二:如何认定于正是否侵权?在庭审中,被告认为,《梅花烙》小说在情节、人物等方面与《宫锁连城》剧本相似不多。同时,原告所举证的相似桥段只占《宫锁连城》较小部分,难以说明该剧涉及抄袭。同时,被告对文学和影视创作的桥段借鉴进行了阐释,并举例表示,原告主张的21处相似桥段属于文学作品创作中惯用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认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上以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和再创作,前者与后者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和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可以认定剧本《宫锁连城》涉案情节和小说及剧本《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从而构成了对后者的改编,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

焦点三:涉嫌侵权剧目的处罚额度将为多少?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琼瑶此次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了2000万元。除电视台予以播出以外,《宫锁连城》还登陆了国内多家知名网络电视终端。琼瑶方认为,《宫锁连城》已经形成稳定收益。据此要求予以赔偿。

法院最终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被告侵权使用的情况、侵权作品播出使用的范围以及被告方获利的情况等综合考虑,判令于正及四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尊重原创,案件对业界具有标杆和警示意义

琼瑶诉于正涉嫌侵权一案引发了编剧业界的广泛关注。12月11日,新浪微博用户编剧帮公开发表了《就琼瑶女士起诉于正一案内地编剧的联署声明》,共有109名编剧参与了署名。声明指出,谴责一切抄袭、剽窃、非法改编别人作品的行为,呼吁保护原创,停止侵权,维护编剧职业尊严。

这个案子的判决对于业界具有标杆和警示意义。”中央戏剧学院电影电视系副主任高雄杰表示,近10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优秀文学艺术影视作品呈现给社会公众,但同时,抄袭、抢夺创意的现象也屡有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行业内也形成了不好的风气。

高雄杰表示,对于编剧界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难度,首先是否进行了抄袭很难明确界定。因为对于文化产业来说,有时候创意和想法就是一个知识产权,但目前知识产权的保护很难细化到对一个创意的保护。

此外,对于侵权的追讨成本也较大,特别是对于一些刚刚从校园毕业走向工作岗位的年轻人来说,维权的成本和难度更高。

我们期待整个社会能够形成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原创的氛围。”高雄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