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创新应来自中国法治经验

21.04.2015  12:51

  不知道从何时开始,法学研究者有着迷恋西方理论的传统,仿佛不引用几个西方学者的概念和理论,就显得自己没有学问似的。

      其实,西方的理论,对于解释自己社会的问题,或许是有说服力的,但它们未必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例如,中国近年来出现的“刑事和解”、少年司法改革、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证据法对证据证明力的严格限制、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等一系列制度现象,都是西方法学理论无法解释的。又如,近年来中国司法制度中出现的一些特有问题,如“涉法上访”“死磕派律师”闹法庭、舆论影响司法、对司法官员的绩效考核等问题,不仅在西方是不存在的,也是西方法学理论无法解释和解决的。根据以往研究的一点经验,中国法律制度中无法得到西方理论解释的现象,恰恰是中国学者做出理论创新的契机。研究者假如放弃对西方理论的盲目推崇,就有可能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上提出新的理论。

      尽管中国近年来对一系列法律问题采取了各种治理措施,但治理效果并不明显。如对刑讯逼供的治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证、对冤假错案的防范、对司法官员自由裁量权的管控等,都是典型的例子。有时候,立法者引入的是西方国家治理类似问题的经验,但这种治理显然并不成功。那么,对于这种治理经验和教训的研究,或许有助于我们发现中国的新问题,解释法律背后的新的制约因素,这同样是我们做出理论创新的机会。

来源: 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