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

19.06.2014  10:5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工商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如政府管控过度、行政审批过多、市场准入条件过高等。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7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这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从优化营商环境来看,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有效途径。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这一改革将极大地激活一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活力,特别是代表新兴生产力发展的企业,让人民群众在深化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更多受益。改革举措能够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个体私营经济实际上是增加就业的主体,从2012年的情况来看,实际上个体私营经济提供的就业机会已经在总体就业的增长量中占到了90%。这对于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认缴制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而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在施行认缴资本制后,实收资本不再进行登记,其将无法排除部分股东通过认缴高额注册资本而实际不予缴足的方式,来设立注册资金很高的公司的风险,而社会公众缺乏对这一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别手段,将可能衍生社会问题。针对这一点,各地登记机关今后可能会采用深圳特区的试点经验,即允许公司选择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实收资本到位备案,公司登记机关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对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查询的方式加以防范。与此相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自身信用建设,特别是对于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统计的相关事项,应当高度警惕,避免损害自身信用的不当行为。

三、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必备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是整个社会实现正常交往的基础。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应当是维护社会信用的主体,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守信的现象经常出现,具体表现在产品或服务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拖欠账款、财务失真、逃废债务等等。信用环境恶化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很大危害,如一些地方由于信用缺失导致投资环境恶化;假冒伪劣泛滥抑制了人们的消费欲望和消费需求,使消费受阻;企业财务失真,逃废债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金融秩序。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从而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商务诚信建设。

四、兼顾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需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意在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瓶颈,同时兼顾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特殊性。

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下,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度设计的矛盾导致办公场地资源不能在市场经济中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效率。

因此,《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五、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此次改革主要促进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进一步划清政府、市场和企业之间的界限,把政府应该管的事情管好,充分调动市场和企业的积极性。这是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来看,是一个重要的举措,也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这项改革举措的推行也必将推动一些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部署这样一项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场主体和创业者从中受益。

按照公司法修正案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推行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就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更好地让现代企业制度为发展我国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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