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积极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再次下放部分环评审批权

07.04.2016  10:5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近日,市政府公布了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再次向县(区)下放了9项涉及88类项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权限,进一步提高了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的行政效能。

为了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市环保局对县(区)环保部门提出四项落实措施:一是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承接落实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真正使县(区)环保部门做到接得住、管得好。二是严格分类,分级审批。明确权限划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同时,要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凡属省、市级审批的项目,县(区)不得越级审批,更不得拆分项目降低审批层级和环评等级。三是强化“三同时”落实,重视抓好验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监督落实,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已经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本次下放到县(区)审批的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项目变更等事项的权限同步下放到县(区)环保局负责办理。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级落实监管责任。认真贯彻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属地管理”的环保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平凉市环保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