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01.06.2015  12:45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行为,甘肃省环保厅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市场。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与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相比较,一是细化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责任追究的9种行为。超资质、超范围开展监测活动;超出规定的监测领域;乱收费,扰乱本省环境监测市场;逾期未通过能力认定复查;监测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的客观性;重大事项变更没有及时报告各市州环保局和省环境保护厅;影响监测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二是明确了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辖区内和在辖区内开展监测活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要创新管理手段,采用要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定期上报阶段监测计划、检查监测原始记录、检查委托监测合同、不提前通知同步取样监测、接受社会举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各市州环保局每年5月10日、11月10日前向省环保厅上报辖区内、在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引导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合理布局。按照东、中、西的地域环境监测服务发展的需求,引导新提出申请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四是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退出机制。甘肃省环保厅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施名录管理。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违规情况,责令其暂停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省环保厅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退出名录的措施,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