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环境法治理念 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10.06.2015  22:59

近期,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的通知》比较,我省《通知》主要实现了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完善监管模式、人员配备和着装证件等7方面的突破,加强了宣贯环保法律法规、考核评比、行政监督复议、信息公开等11方面的工作,提高了环境保护大检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加强稽查和提高环境监察技术手段等8项指令性任务完成的标准。《通知》中涉及发展与改革委、法制办、财政、公安、监察、检察院、环保等13个部门,具体工作共有57项。主要内容包括: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原则,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施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以制度体制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履职尽责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合力;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管体系,努力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实现了7个方面的突破:一是制定重金属、风光电、伴生放射性矿环境保护标准;二是在国办《通知》要求的网格化、差别化、档案化基础上,提出完善落实环境监管执法“6+1”模式,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强对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督查;四是提出省级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突破了国办《通知》原则性规定;五是探索设立全省环境督查和工业园区派出机构;六是环境监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专项报批;七是明确环境监察队伍要着装执法和亮证执法。

加强了11个方面工作:一是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列入各级各部门议事日程,纳入考核计划,实现教材进课堂;二是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作为评判辖区环境监管执法的考核指标;三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确保依法行政;四是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及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五是加强环境保护大检查督导和转段审核工作,确保进度和质量双落实;六是加强约谈工作力度,督促各地各部门和各排污单位落实环保责任;七是加大对环境监管工作的督查稽查力度,明确了各级工作标准;八是加大对环境监管责任的追责力度,明确了监察机关介入和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等制度;九是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环保责任;十是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落实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失信行为管理制度,引导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十一是按照环保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

提高了8向指令性任务完成标准:一是按照环保大检查《方案》,我省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环保大检查工作,接受国家10月份开展的督查,比国办《通知》要求的早3个月;二是要求2016年12月前完成违法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比国办《通知》提前1个月;三是监管网格化方案于2015年6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比国办《通知》要求提前6个月;四是对15%以上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进行稽查,比国办《通知》要求提高10%;五是明确2015年底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标准,县级达到三级标准;六是2017年10月份前,9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比国办《通知》要求的时间和比例分别提前2个月和提高10%以上;七是2015年底,强制淘汰超期服役的现有在线监控设施,并升级服务器;八是明确2015年编制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