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昨起施行

08.01.2015  0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7日起开始施行,对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细化,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据统计,根据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我国目前有700余家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为克服地方保护,《解释》还明确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据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