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防止在环境监管执法和生态环保督察(查)领域“一刀切”的函

14.09.2018  17:12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015年新环保法颁布执行以来,我省各级环境执法机构进一步转变环境执法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全面推广网格化、智能化、痕迹化、模板化、流程化、分类化等执法模式,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环境执法效能得到了有效提升。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督察(查)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地方平时不作为、不担当,督察(查)时因担心问责而采取企事业单位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违背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初心,更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相违背。同时,督察(查)整改“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完成各类环保督察(查)交办问题整改的政治任务,不断推进全省环境执法工作向着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迈进,坚决反对、严格禁止生态环保监管领域出现“一刀切”问题,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努力营造公平、有效、透明的市场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既要严格落实中央提出的“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监管要求,着力整治无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散乱污”企业,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又要准确把握督察(查)问题整改和环境执法“一刀切”的社会危害性,防止一些地方和单位动辄拿环保说事、给环保抹黑,实际上其违法违规行为和环保风马牛不相及。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注重日常监管、过程监管和冬病夏治的预防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坚决反对“一刀切”。在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和祁连山生态破坏问题整改上,要结合省情制订切实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杜绝遏制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查)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在环境执法监管中,要注重分类处置,防止在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地方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及企业、采砂采石采矿、城市管理等行业或领域出现执法随意性、执法尺度不一、执法扰民等“一刀切”行为,对待具体问题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分析研判,统筹合理处置。

二、转变理念,积极构建和谐市场环境

各地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我省实际,在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既要解决历史旧账,也要还清现实新账;既要打攻坚战,又要打持久战;既要加大力度整改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源头防控,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非常艰巨。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源头控制,强化治理、加强监管,全面提高监管执法水平,用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守法,用严格管理服务企业良性发展,确保我省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合理确定抽查覆盖频次,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有效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扰企问题的出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依法办事。通过科学高效的执法监管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企业实现优胜劣汰。

要加强注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实施限制生产和停产措施企业的问题,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加大协调服务力度,督促手续健全并及时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投入生产。及时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督促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加大投入,采用先进技术,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缓和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终达到经济效益与环保效益双赢的目的。

三、因地制宜,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一) 工程施工领域。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需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二) 生活服务业领域。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产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活服务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环境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做到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定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产停业等措施。

(三)养殖业领域。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要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有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整治到位。

(四)特色产业领域。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于符合环境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借势借力,以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五) 工业园区。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和“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集中停产检修。

(六)采石采砂采矿企业。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七)城市管理方面。随着人民群众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意识的不断提升,对城市环境管理粗放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到位。对于此类信访问题的处理,应当按照“一事一办”的原则,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八) “散乱污”企业。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各地区应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四、强化保障,严格奖惩问责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从讲政治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就禁止环保“一刀切”作出专门部署,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明确工作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二) 禁止层层加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查)问题整改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合理制定整改时限,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上级不得擅自压缩整改时限,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三) 强化政策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在开展环境执法和推动生态环保督察(查)问题整改过程中,既要强力推动、严格执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工作统筹,做到因事施策与综合施策相结合,既要保证查处和整治效果,也要避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四)注重與情引导。各地要加强对环境执法和环保督察(查)问题整改的宣传报道,注重政策引导,做到既要及时回应部分群众的合理环保诉求,也要兼顾广大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疏堵结合,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按政策办事,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统筹好环境保护、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控,对因私利而故意,甚至不实炒作环保“一刀切”问题的,要及时引导舆情,查处不法行为,确保舆情平稳。

(五)加强责任追究。省环保厅将组织督察(查)组结合实际,进行现场督导,对发现的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典型问题,按程序追究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环保“―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