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清晨被撞身亡逃逸驾驶员被判缓刑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清晨撞死环卫工,驾驶员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肇事车辆开到修理厂进行维修以掩盖事实真相。最终,肇事司机前往交警队投案,赔偿家属46万元。城关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肇事司机提起上诉。昨日,兰州市中院公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凌晨撞死环卫工肇事车开走了
2014年12月9日清晨5时15分,正在盐场路刘家坪路口马路道牙处作业的环卫工赵世花被车撞飞20米。急救人员现场施救发现,被害人已无生命体征。事发后,肇事车辆逃逸。
当日上午9时许,一辆甘A·×××65号雪铁龙牌小轿车开进新港城北门东侧的一家汽车维修店。店员看见车挡风玻璃有个洞,检查之后感觉是辆事故车。驾驶员称把车修好,但是自己要开会等不了,放下车钥匙就离开了。
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跟踪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确定肇事车辆为甘A·×××65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随后将其查扣。2014年12月9日,自称驾驶员的赵某某前往河北交警大队投案。
驾驶员被判缓刑提起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查明,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46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城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6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2015年9月25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赵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为由提出上诉。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赵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保护事故现场和报警,擅自驾驶肇事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并将肇事车辆驶入修理厂进行维修以掩盖事实真相。其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正确,赵某某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