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垂直管理后地方政府责任不能弱化

14.02.2016  05:46

    【据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垂管’不是把责任带走,改革不能弱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不能出现地方党委履行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有推卸、淡化的现象。”对于各界关注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如何落地这一问题,环保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阐释时如是说。

    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

    环保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任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坚持环境质量属地责任,推进地方政府履职尽责,是垂直管理改革推进过程中要把握好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把责任落实在地方,而不是因为‘垂管’把责任带走,要通过制度设计促使地方政府更好履行环保责任,推动重发展、轻环保转变为经济与环境协调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