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保厅组织召开《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学习贯彻会议

17.09.2015  11:38

9月15日下午,甘肃省环保厅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张政民副厅长主持会议并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追责的主体、情形、方式、程序等进行了逐条逐项的系统解读和说明。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的全体干部参加了会议。

会上,张政民副厅长指出《办法》中规定的25种追责情形对照我们环保部门的职责可概括为18种监管不力的失职行为,即“应当规范的没有规范,应当发文的没有发文,应当督办的没有督办,应当把关的没有把关,应当许可的没有许可,应当禁止的没有禁止,应当监察的没有监察,应当抽查的没有抽查,应当建言的没有建言,应当协调的没有协调,应当存档的没有存档,应当公开的没有公开,应当通报的没有通报,应当调查的没有调查,应当查处的没有查处,应当整改的没有整改,应当移送的没有移送,应当问责的没有问责”,因此,25种追责情形条条直指环保部门是否尽职尽责,条条直指环保执法监管是否规范到位,条条直指环保法定权责是否一一落实。

张政民副厅长强调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设定环保责任“红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履职尽责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学习好、领会好《办法》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清醒认识环保人肩负的职责与使命,找准自身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切实做到“学好法,用好权”。二是要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围绕我省权责清单制度要求,将各处室(单位)的职责进行再梳理、再细化,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问责意识,确保各项权力依法依规有序运行。三是要加大环境保护督促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做到逐项抓整改,及时查处或移送,不留盲点和空白。四是要严密排查建设项目及区域性等各项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扎实抓好当前源头治理管控工作,坚决把环境污染和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根据《办法》等有关规定,将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依法依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