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来我校作学术讲座

31.08.2015  15:17

 

 

 

为促进海峡两岸法学教育及民法学研究的发展,提升我校学术研究水平,8月18日下午3点,应民商经济法学院邀请,台湾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在我校明法讲堂作了题为《不当得利类型论与不当得利法的发展——构建一个可操作的模式》的民法专题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刘晓霞教授主持。我校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领导、教师以及甘肃省法学会领导、甘肃省部分律师等300多人到场聆听。

王泽鉴教授被誉为台湾民法学教父,现为台湾大学名誉教授。讲座首先以十五个案例研讨开始,初步探讨了不当得利法的规范功能;其次,运用比较法方法,对不当得利法二千年发展进行了回顾和总结。通过大陆法系中罗马法、法国民法、德国民法以及瑞士债务法、日本民法、台湾民法中不当得利法的发展;英美法系中美国、英国不当得利法的发展,总结出不当得利乃是民法上最基本的制度,其内容形成虽未尽相同,但有两个重要的发展趋势:一是由个别的不当得利发展形成为一般概括条款,建立一般不当得利请求权,在法制上逐渐实践了罗马法学家提出的“损人利已、违反衡平”的原则。另一个趋势是不当得利法一方面创设形成了概括条款,但另一方面亦在进行类型化。不当得利法的发展研究,使不同的法系能够相互学习,彼此“受有利益”,更能深刻的认识到类型化能够反映不当得利制度的事物本质。不当得利的原则,只有经过类型化才能具体化,才能实践其规范功能。接着,王泽鉴教授总结80年来台湾法院的实务案例,对不当得利进行了类型化梳理:即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并对每一种类型的意义、功能、要件、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特别对非给付不当得利类型中的“侵害权益不当得利”进行了特别说明,并强调其为另一个“法学上的发现”。其间,王教授继续用其擅长的案例分析法帮助大家分析、甄别。王教授还分析了中国大陆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提出以不当得利法建立债法体系,以不当得利法调整私法秩序中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并以不当得利法强化民法的教学研究。最后,王教授通过强调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的再构成、统一说与非统一说、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类型的再次说明,寻求建构一个具实践性、可操作的规范模式。

今年已经七十八岁的王泽鉴教授坚持站着讲了三个小时,全体教师、学生给了他持续热烈的掌声。在互动交流环节,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光华教授、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包哲钰教授分别就不当得利法在公法领域的介入以及大陆民法典的制定等相关学术问题请教了王教授,两位学生也从人格权法的发展与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及实例研究法请教了王教授。

刘晓霞院长从四个方面对王教授的讲座做了总结:一、法学最大的进步就是方法的进步。王泽鉴教授的实例分析法、比较法以及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的分析方法是其著作中鲜明的特色,也在本次讲座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二、一个人懂不懂民法,就看他懂不懂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一般化(概括)到类型化(体系)的发展过程。只有类型化才能认识不当得利;只有类型化,才使不当得利具有可认知性、可学习性,在案件上具有可涵摄的明确的规则。如王泽鉴老师所说的“用类型化来控制这个‘活泼’的野兽”。三、王泽鉴教授多次提到要密切法律教育与司法改革的联系。四、王泽鉴教授谈到法学研究时特别强调了实例分析的重要性,指出台湾几乎所有的法学研究都是以实例分析为基础的。刘晓霞院长表示,在今后的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中,一定会更加重视实例分析法、请求权基础方法、比较法分析方法的运用。         

本次讲座不仅使我校师生聆听了一场高水平的民法专题讲座,有助于拓宽我校与台湾法学界的法律教育与学术交流,更好的提升我校法律教育教学与研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