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油田西安办事处财务科长涉贪18万受审

08.07.2014  20:08

  玉门油田西安办财务科长涉贪18万受审

  据嘉峪关日报社旗下雄关周末讯 (记者 马生强 张淑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西安办事处财务科科长马某涉嫌贪污一案,经过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交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于日前侦结,7月2日上午,该案由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马某原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郑州销售分公司财务主管。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马某在担任郑州销售分公司财务主管期间,为了在年底给相关单位和领导“拜年”筹措资金,根据领导的安排,马某采用虚挂运费的方式,通过杨某的玉门龙宇工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先后两次从玉门油田郑州销售分公司倒出公款共计339168元,后杨某又将这些公款汇入马某的个人账户。期间,杨某找人在当地的税务部门开了正式发票邮寄给马某,马某以此报了账。

  倒出钱后,郑州销售分公司先后使用了其中大约16万元给相关部门送礼、给职工发奖金。2010年12月,马某将另外18万元分两笔转入其妻子的工行账户,用于支付其在成都市的购房款。2012年5月,玉门油田郑州销售分公司并入陕西玉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后,马某在上交财务账目时,没有上交该款。

  去年至今年年初,中石油内部腐败案件频发,按照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交办令,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侦办一起受贿案时,案件涉及到马某。在中石油玉门油田公司纪委的配合下,马某被请进了市检察院反贪局。在讯问过程中,马某交代了反贪部门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2014年4月12日,马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4月28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在法庭上,马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均不持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马某作为中石油的普通员工,既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就不具有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身份。并且,马某的个人账户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开设的,但事实上是单位的小金库账户,马某虽然在管理该账户期间,曾经将18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但不久就用自己的奖金、工资、提成弥补了挪用的款项,该款仍然在单位的小金库账户上,马某不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贪污的行为,他的错误行为只是违犯财务制度,他只应该被追究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马某无罪。

  控辩双方就被告人马某是否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身份以及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认为,马某作为财务管理人员,在原单位撤销后,对这笔款项隐匿不报,前后时间跨度达到4年,并且马某也曾经供述,自己的目的是贪污这笔公款,无论从他的主观故意上还是行为上,都构成了贪污罪,但马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全部赃款都已经追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检察机关建议法庭判处马某有期徒刑8年到10年,并处罚